法律是每個國家具備的規則系統,隨著民族因果觀以及風俗而立
法律規範著每個人的行為舉止談吐都要在合適的範圍,自古就有
法律,而且還越設越重
法律法條在定義的過程之中經過一番研討,學術假設,試圖
讓法條兼顧每個層面立場,全世界只有先進國家少部分的人能解
釋法律對一般民眾是不適用的條例,設立法條一群人若只是書讀
份子將只是一種民生浩劫,書讀的人只是一直背讀前人,學習前
人或者學習即得利益者的思維占較多數,法律並沒有讓人民安居
樂業,反而更加恐懼,因為多數人是無法背下如此多條例的,就
算看到文字也不會懂
書讀者認為有法律這社群社會才會有公平,有保障,其實那是思
維層次不足引起的單一角度想像
律法的確有其存在意義以及功用,但是律法一般百姓誰會去
看他條文,結果不懂卻受冤律之苦,那麼罪惡之失誰能承擔,絕
對沒有人去擔的,所以法律成為了背讀法律者的天堂,犯罪因果
之源頭,一般民眾不會法律,不讀法律才是正常的,叫百姓了解
法律就像叫讀書人做苦工一樣毫無興趣,那麼怎麼能夠說律法是
為了公平以及保障呢
先進國家已經知道法律存在只箝制四種人
{具備某程度資源商人,具備組織的團體,執法者,政治人物}
這四種人有龐大因果漣漪效應,而且不顧負面因果,只顧自己得
利成分居多,得利其實不是錯誤,錯誤的事他們掌握不了自己或
者周遭的負面因果罪惡
一般民眾也會犯罪但是負面因果鍊小,為了生存民眾有適當
權利選擇違反規則,律法該有區隔,法律思考層次至少得涵蓋到
第四種角度,這不是鼓舞犯罪更非認為犯罪是對的,而是一般人
跟上述之人已經處於生存弱勢,不是不努力而是他們本來就不會
所謂深層的爾虞我詐思維,只是會簡單騙術或者技能而已,所以
一般民眾只合適規範基本條款,而且以民為優勢,所有基本都是
以民為進皆的,商人也是民演變而成,政治人亦如同,何來區別
沒有人想要過不如意的生活,富人每花的一分錢其實最終都透過
因果鍊由一般百姓付出勞動吸收,所以富人其實是不了解罪惡的
也不想了解罪惡這種思維,強迫富人了解罪惡等於強迫她痛苦
民眾,商人,執法者,政治人犯罪,自己去模擬翻翻自古影響哪種
較大範圍較廣,這些有例可循
民眾最多致死傷範圍,商人致死傷範圍,執法者致死傷範圍,政治
人物致死傷範圍去比較,民眾範圍是最小的,一般民眾不懂因果觀
所以也無法用團體發動某些大型傷害,有能力發動者已經慢慢歸類
為政治人或者商人了
法律條文在判常常角度不足做出不適合判決例子,判決者思
維沒有第四種角度涵蓋最多就是用利益判決
撰寫編輯:明行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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