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委託買賣是多數屋主會遇到的,買和賣是各自為立場

其中買家或賣家會有一個媒介也就是房仲

房仲在歐美其實是一個很好的職業,歐美人年紀邁入在40

~50歲之間特別想從事服務業作為轉換跑道,歐美法律房

屋以及房仲是公共利益區,歐美也設立房價炒作區,歐美

房仲均收入為80K~120K台幣,歐美房價受政府依照法定

薪水比例保障,房價貸款不得每月薪資的4/1,貸款年限

不得超過8年,常常因工作搬遷,所以歐美房仲人人有錢

賺,房仲服務品質好

 

台灣是全台可炒作,不是人人買得起,變成少數房仲能

做到case或者搶case,房仲業嚴重利益分配不均,常常

發生交易糾紛.房屋買賣糾紛.詐欺,嚴重消耗司法資源

 

在台灣由於政府聯合商業炒作,又設立法條保護炒房業者

導致人民買房需求只能望買不起,要賣的人也產生不想賤

價賣的心態,導致房仲之間利益分配不均就業門檻高

 

房仲在買家和賣家之間運用不同話術來讓自己得利

例如對買家就說房價會越來越高,而房仲就在網路

以及各媒體PO更高價格來圓謊

 

房仲對賣家的話術就相反,會說房子超過40年老舊不值錢

銀行對房子設定價值最長也只有50年,50年後房價歸零,

房子老舊電路.水管.建材老舊都是合理理由,事實也的確

如此

 

委託房仲賣房屋會出現專屬代賣合約以及一般代售模式,也

俗稱經紀合約或者簡稱專約房屋..專任房屋之類,這種合約也

是房仲話術行動之一,委託賣房的人會出現假象忽然很多人看

房..最後房價太高不能成交

 

專約..專任房屋一簽屋主就受到許多限制,自己賣房仲也會派

出出現許多假買家看房搞到屋主身心俱疲,屋主對外態度不好

房子自然就更難賣,台灣房價延伸許多問題包括飛漲的物價,

也使要轉入服務業的人民遇到挫折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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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明行默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